(一)什麼是綜合所得總額? |
就是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取得下列各類所得的合計: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 |
(二 )什麼是營利所得? |
包括: (1)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餘。(請依扣(免)繳憑單填寫)(2)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請依股利憑單填寫)(3)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總額。(請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並檢附該已申報收件的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及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相關證明文件)。(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5)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的面額部分(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請依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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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
-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請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
-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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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麼是薪資所得? |
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
(五)什麼是利息所得? |
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的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
(六)什麼是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 |
- (1)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收入。 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年息 2.015%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2)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申報書附表一的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本年度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3)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4)將財產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無償借用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供核外,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5)財產出租申報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6)申報租賃所得時所須填寫的房屋稅籍編號,請參見該屋的房屋稅繳款書「稅籍編號」抄填,如A01237654321。
- 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舉證)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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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麼是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
就是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
(八)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 |
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2.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拍賣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註: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的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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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什麼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就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粉紅色扣免繳憑單),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
(十)什麼是退職所得? |
就是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所得,不包括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的部分及其孳息。 |
(十一)什麼是其他所得? |
上開第(二)至第(十)以外的所得,以其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的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
(十二)什麼是變動所得? |
包括:
- 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非按月支領)的報酬(屬薪資所得)及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的地價補償(屬其他所得)。
-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的部分(屬其他所得)。
以上各項變動所得,得僅以所得的半數填入各該類所得總額欄,計算當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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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
本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註(1))。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
- 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 76年(含 該年)以後 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75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為證明受扶養者的父或母非前述免稅者,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父母親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註(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 (1)身分證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在學證明可利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者,可比照辦理。 (3)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
)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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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什麼是免稅額? |
年滿70歲〔民國 25年(含 該年)以前出生〕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5,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77,000元。民國 95年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 |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 |
包括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 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2種,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以及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 (2)列舉扣除額:下述各種費用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且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可申報減除(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二):
- 1.捐贈: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94年7月8日起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95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 2.保險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3.醫藥及生育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填具抬頭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 4.災害損失: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 95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取具95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 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即0≦ZK-ZD≦300,000元。
-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 6. 房屋租金支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A.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B.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7.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5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或收據格 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8.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之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影本。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 9.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財產交易損失的計算,參照七、(八)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77,000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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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須檢附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餘額表,並詳填申報書附表四) |
-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或參與交通建設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的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的金額為限。
-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該股票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
-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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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三) |
- 1.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 2. 自用住宅房屋指所有權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 3. 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文件影本代替)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 4. 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
- 5. 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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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
- 1.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2.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五)
- 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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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陸地區人民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 |
- 1. 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視其於9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1)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2)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申報書);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2. 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入出境許可證(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及其他與課稅有關證明文件,向其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地所屬的國稅局洽辦。
- 3. 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利用現金或支票繳納其應納稅額(參照五、(二)之1.及6.);經核定有退稅者,由國稅局直接寄送退稅支票或退稅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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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之填寫方式: |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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